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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0)79号 关于调整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病人预交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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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8985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2000)79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0)79号 关于调整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病人预交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调整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病人预交费标准的通知
沪医保(2000)79号


  各区县卫生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交费的管理,减轻病人预交费负担,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对原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病人预交费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病人预交费标准

  一、家庭病床医疗预交费标准
  医疗机构家庭病床医疗,收取预交费标准为300元。
  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预交费标准
  二级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收取预交费标准:在职职工为1600元,退休人员为800元;三级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收取预交费标准,在职职工为1800元,退休人员为900元。
  三、住院医疗预交费标准

注:本标准按大中小病分类
  大病举例:心肌梗塞、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坏死性胰腺炎、坏死性肠梗阻、严重复合性外伤、肺癌。
  中病举例:冠心病、脑血管意外、肾炎、肾病、溃疡病出血、糖尿病、心肌炎、胃切除、前列腺肥大、胆囊炎、肾结石、子宫肌瘤、宫外孕。
  小病举例:哮喘、肺炎、胃炎、阑尾炎、腹部疝、顺产。
  四、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为病人预交费的最高限额,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病人病情在此限额下进行适当调整。
  (二)病人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首次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的,按上述标准收取预交费。多次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的,按上述标准减去本年度内已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收取预交费。
  (三)本标准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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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0)79号  发表于 2021-3-16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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