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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2009]199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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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中山地税发[2009]199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2009]199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9-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9]199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9]19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9月3日
  局内各单位、各税务分局:
  现将《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 对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应依法进行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其他单位、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第五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对外披露工作。局内各单位、各税务分局应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第二章 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六条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税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和资料,对采集、接触到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应当为纳税人保密。
  第七条 对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各单位应明确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和使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翻(查)阅涉税保密信息及相关资料。阅办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应当在办公室进行。
  第八条 对涉税保密信息电子数据,应按操作权限进行采集、传输和储存。对“大集中”征管信息系统及其信息数据库的查询需分级授权,尽量避免无关人员接触、查询到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第九条 在“大集中”征管信息系统或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开发建设、安装调试、维护维修过程中,应与协作单位签订涉税信息保密协议(式样见附件1)或在合同上附保密条款,信息管理科负责采取保密措施,防止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外泄。
  第十条 对储存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纸质资料或电子数据按规定进行销毁时,应逐件登记造册,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督,确保纸质资料全部销毁,电子存储介质所含数据不可恢复。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各种涉税保密资料的存放场所要确保安全,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第三章 涉税保密信息的外部查询管理
  第十二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提供纳税人欠税情况的查询。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向市局办公室提出查询申请,由两名以上人员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单位介绍信;
  (三)办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办公室受理申请资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查询条件的,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确定信息提供部门。负责提供信息的部门根据已批准的查询内容,及时检索、整理和制作有关信息,并将查询结果交办公室。办公室在履行签收手续后将有关信息交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应由办公室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核。
  本市以外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向我局申请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直接向各税务分局提出申请的,各税务分局应告知申请人到市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各税务分局不直接受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申请。
  第十五条 纳税人(自然人、单位)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的,由各主管税务分局受理。
  纳税人(自然人、单位)通过门户网站或自助查询系统提供的查询功能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的,应经过本人、本单位的身份认证和识别。
  纳税人(自然人)自行到各税务分局前台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分局领导批准后,由分局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予以受理,能即时提供的,应当即时提供;不能即时提供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供。纳税人(自然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除《申请表》外还需提交纳税人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代理人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纳税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或委托他人到各税务分局前台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有本单位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分局领导批准后,由分局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予以受理,能即时提供的,应当即时提供;不能即时提供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供。
  凡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纳税人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第十六条 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提供纳税人欠税情况的查询,由各主管税务分局受理。
  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欠税情况时,应填写《申请表》并向各税务分局管理股提交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原件,经分局领导批准后,由分局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予以受理,能即时提供的,应当即时提供;不能即时提供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七条 上述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的,市级政府部门、机构、团体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提出是否允许查询的意见;镇(区)级政府部门、机构、团体由所在地税务分局负责审核并提出是否允许查询的意见,允许查询的,具体查询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八条 对各类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只提供复印件、复制件,不提供原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负责查询单位印章;计算机数据复制件应当注明“从电脑打印(下载),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负责查询单位印章。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由负责查询单位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注明日期,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申请人如需要多份涉税保密信息复印件、复制件的,应在提出申请时说明。
  第十九条 各税务分局每次提供涉税保密信息后,应填写《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基层分局提供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登记表》(附件3),并于每年年底前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依法向我局提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的机关单位、部门及纳税人,不需缴纳任何查询费用。对申请人申请查询的相关资料、市局或各税务分局提供的涉税信息资料应专门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为3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一)在受理、录入、归档、保存纳税人涉税资料过程中,对外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
  (二)在日常税收管理、数据统计、报表管理、税源分析、纳税评估过程中,对外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
  (三)违规设置查询权限或者违规进行技术操作,使不应知晓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税务人员可以查询到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向他人提供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泄密汇报制度,及时掌握泄密情况。对延误报告时间或者故意隐瞒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追究直接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管理办法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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