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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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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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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6 12:2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font=Times New Roman]2008[/font]〕[font=Times New Roman]56[/font]号)规定:“一、自[font=Times New Roman]2008[/font]年[font=Times New Roman]6[/font]月[font=Times New Roman]1[/font]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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