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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1)20号 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本市院前急救医疗费医疗保险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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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8987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2001)20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1)20号 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本市院前急救医疗费医疗保险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本市院前急救医疗费医疗保险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
沪医保(2001)20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及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现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本市院前急救医疗费医疗保险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院前急救医疗费是指上海市医疗救护中心及本市各郊区、县的医疗救护站,依照《上海市院前急救医疗规范》在院前急救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急救车费和非急救医疗费。
  二、院前急救医疗费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依照《医疗保险办法》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院前急救医疗费用的退休人员个人自负比例按一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标准执行。
  三、职工发生的院前急救医疗费,先由职工个人垫付,事后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和随车救护人员开给的上海市医疗救护中心急救医疗费专用收据或本市各郊区、县医疗救护站急救医疗费专用收据等有关资料,至邻近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或市医疗救护中心结算点(宜山路638号)按零星报销的有关规定申请报销。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的需同时出具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离休干部、老红军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离休干部申请报销院前急救医疗费时,需同时出示本人《离休干部医疗证》或离休干部持有的原公费医疗证(卡)。
  五、区县医保办及市医疗救护中心结算点依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急诊医疗费零星报销的有关规定对院前急救医疗费进行审核,并向职工支付应由个人医疗帐户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区县医保办及市医疗救护中心结算点按月汇总院前急救医疗费报销费用,填写有关报表和支付凭证,报送市医疗保险局。由市医疗保险局按有关规定审核后予以支付。
  六、职工在外省市发生的院前急救医疗费,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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