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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地税发[2009]156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收征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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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江地税发[2009]156号
文件名: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地税发[2009]156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收征管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9-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收征管的通知
江地税发[2009]156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收征管的通知
  江地税发[2009]15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9月11日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使我市企业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征管堵漏工作有的放矢,有效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现市局决定从工商股权变更登记以及从我市四家上市公司入手开展纳税排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市、区局遵照执行。
  一、排查我市企业和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或财产份额(以下统称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市局从工商局取得了全市自2007年以来有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企业名单。该股权转让方包含自然人和企业,涉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现将该名单发给你们(附件1),请按如下要求处理:
  (一)按各自管辖范围逐户核实名单中关于股权转让的企业,要求其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支付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对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依据进行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提供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其中,对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亏损和微利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跟踪股权交易各方是否依法申报(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若没有,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请填报《企业(或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纳税情况表》(附件2),于2009年10月15日前报市局税政科。
  二、排查“大小非解禁”后,我市企业转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取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一)请你们根据市局提供的我市四家上市公司股改前非流通股股东(不含自然人)名单(附件3),按照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了解名单上的企业(或其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组织)减持“大小非”股份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具体包括:核实企业累计减持限售股的数量,减持价格,持有成本,转让收益以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情况。
  (二)对于我市企业持有或转让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应结合年度汇算清缴后续管理一并核查,核实该企业累计减持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数量,减持价格,持有成本,转让收益以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将上述有关情况填报《非流通股股东股权减持情况表》(附件4),于2009年10月15日前报市局税政科。
  三、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众多政策,为方便对照执行,市局整理归纳了有关股权转让的税收法律法规,登载在办公自动化系统“税政政策园地”中,请注意学习。
  附件:
  1.2007年至今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企业名单(电子件)(略)
  2.企业或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纳税情况表(略)
  3.我市四家上市公司股改前非流通股股东名单(略)
  4.非流通股股东股权减持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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