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备查资料审核管理的通知
江国税函[2009]240号
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备查资料审核管理的通知
江国税函[2009]24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9月14日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今年以来,市局通过对部分供货企业和“高扣低征”(即按17%税率计算进项,按13%税率计算销项)企业2007、2008和2009年购销情况的调查,发现我市部分企业存在取得的抵扣凭证上记载的货物与纳税人实际生产、销售的货物不匹配,购进适用17%税率的货物但销售适用13%税率货物等通过简单审核就能发现的问题,涉嫌取得不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给国家造成损失。这种情况的长期存在,反映出我市部分税收管理员放松了抵扣凭证的审核,没有真正将抵扣凭证的审核与纳税人申报事项真实性的调查核实有机结合起来。
基于当前的增值税管理现状,今年7月,市局在《关于转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江国税发[2009]99号)中要求各单位制定具体办法开展对纳税人销售、购进和抵扣情况的检查。从目前各单位反馈的情况看,全市各地执行对纳税申报备查资料审核的方法不一,全市8个市(区)中,有5个单位对销售、购进和抵扣情况的审核提出了要求,分别是蓬江、江海、新会、台山、鹤山;有3个单位尚未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分别是开平、恩平和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其中:蓬江区国税局、新会区国税局、鹤山市国税局等3个单位要求纳税人在报送必报资料的同时提供本期抵扣的所有扣税凭证;江海区国税局和台山市国税局等两个单位结合日常工作要求纳税人提供备查资料开展对纳税人销售、购进和抵扣情况的检查,每年的检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销售、购进和抵扣情况的管理,市局统一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9年9月所属期起,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一律在提交必报资料的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检查。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完成对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发现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在下一申报期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达到立案标准的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三、对2009年1至8月所属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未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检查的,应补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检查,具体报送和审核时限由各市(区)国税局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