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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9]27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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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国税发[2009]279号
文件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9]27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9-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9]27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9]279号
  全文有效
  2009-9-17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反避税工作的实际情况,现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管理对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重要性,对发生亏损的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外资企业要加强监控,对其中关联交易额大的企业必须及时进行避税嫌疑分析,并将避税嫌疑企业名单上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凡属于《通知》中所述的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2008年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2008年度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各单位应按照《实施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结合《特别纳税调整管理须知》的派发(派发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布置),向纳税人做好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方面的税收宣传工作。对于达到准备同期资料标准的企业,应要求企业按规定准备和保存同期资料。对于仍在转让定价调整跟踪管理期内的企业,应督促企业按规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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