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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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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中山地税发[2009]218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2009]218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10-1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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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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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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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9]21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0月10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 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市近年建设工程造价变动情况,市局决定对我市房产最低原值核定标准进行重新调整。纳税人在计算房产税时不能提供房产原值计算依据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采用核定房产原值办法计征房产税时,按《中山市房产最低原值核定表》(见附件)相关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3]293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中山市房产最低原值核定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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