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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地税发[2009]170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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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江地税发[2009]170号
文件名: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地税发[2009]170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0-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江地税发[2009]170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江地税发[2009]17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0月12日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税政科于前期下发了《未汇缴企业名单(A、B 表)-江门》,要求对名单中企业的登记状态进行核实,并敦促其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现请你们按名单填报《未汇缴企业核查情况表》(详见附表1,包括A、B两个表格,电子件),重点填报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二、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及年终汇算清缴工作的意见》(江地税发[2009]37号)。市局通过“大集中”系统,搜集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企业应税所得率小于“江国税发[2009]96号”中规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80%的企业(详见附表2《低于核定应税所得率80%的企业核查情况表》,电子件),请你们按所属范围,对表中名单的资料进行核实,并跟进其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对于应进行纳税评估的要认真评估,应进行重点检查的要组织检查。重点填报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金额。
  三、附表1《未汇缴企业核查情况表》(A、B表)和附表2《低于核定应税所得率80%的企业核查情况表》于2009年11月30日前报市局税政科。审核工作总结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审核工作统计表》于2010年1月6日前上报;审核工作总结内容应有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审核案例。
  附表:
  1.《未汇缴企业核查情况表》(A、B表)(略)
  2.《低于核定应税所得率80%的企业核查情况表》(略)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审核工作统计表(略)
  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审核要点指引(略)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审核工作底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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