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关于经批准暂缓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沪医保(2001)3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公费医疗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经与有关委、办、局共同研究,对符合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精神,经批准暂缓退休人员在实施《办法》后的有关医疗保险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待遇
经批准暂缓退休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同年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缴纳医疗保险费
上述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与缴纳养老保险费办法一致。
三、本通知自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办法》之日起执行。
以上意见,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