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9]226号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9]22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0月26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原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已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为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营造公平纳税环境,市局决定对我市部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现将调整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各类房地产公司及单位、个人出售电梯房(除个人二手房)、车库、车位取得的收入,调整为按2%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调整为按3%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规定从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梅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表
销售方名称 | 销售(转让)房地产类别 |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 | 普通楼房 | 1.5 | 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单位或个人 | 其他建筑物 | 1.5 | | 电梯房 | 2 | | 车库、车位 | 2 | | 店铺 | 3 | | 土地 | 3 | 房地产开发公司 | 别墅(含车库等) | 3 | 说明:
一、普通楼房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
二、其他建筑物指除上列房地产类别外的建筑物,包括杂间、厂房、仓库、办公楼等。
三、转让二手房执行财税[2008]137号文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