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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工总保〔2001〕60号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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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8996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工总保〔2001〕60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工总保〔2001〕60号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
发文日期: 2001-03-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
沪工总保〔2001〕60号


  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会、人事部门:

根据《关于本市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15号)及市领导有关公费对象纳入全市医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组织职工整体参加上海市总工会创办的职工大病、住院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两项互助保障计划”)。这“两项互助保障计划”旨在通过职工的互助互济,提高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协助缓解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尚存的特殊矛盾。具体要求如下:
  
  大病互助保障计划的主要内容:每三年为一期,每期缴费60元,保期内,自缴费日起180天后,如患癌症、尿毒症、重症肝炎等七大类重病,即可获一次性互助补偿8000~10000元。

住院互助保障计划的主要内容:每个职工每年缴费35元,保障责任为:

(1)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市职保会按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由地方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市职保会按7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3)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统筹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按个人自负部分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4)在保障期内,无给付次数限制,累计最高给付4万元。

缴费办法: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参加“两项互助保障计划”,坚持由职工本人缴一部分,单位补一部分。公务员的贴补费用按照沪府办发〔2001〕15号文,从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工资总额2%医疗补助费中列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参照公务员办法,费用从本单位医疗补助费中列支。
  
  具体安排:

1、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人事部门要根据医改的总体要求,支持和帮助工会组织职工整体加入“两项互助保障计划”。
  
  2、各级工会要将此项工作列为今年工会重点工作,本着“个人自愿、工会组织、团体加入”的原则,力争于4月底前,组织全体职工加入“两个互助保障计划”。

3、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对基层组织职工参加“两项互助保障计划”的情况列入监督检查的范围,作为考核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4、上海市总工会和上海市人事局将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组织力量加强检查。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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