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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2001〕50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中有关人员参照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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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sydwgzfl_17300/20200617/t0035_139050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2001〕50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2001〕50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中有关人员参照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中有关人员参照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2001〕50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部委办局人事、财务部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本市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1〕15号)规定,现就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中有关人员参照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照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对象
  1、机关转制为企业之前已经按机关退休的人员(包括按照沪编〔1995〕78号文件规定,在转制后两年内选择享受机关待遇的退休人员),可参照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

  2、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改制三年过渡期内,其职工可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
二、医疗补助的办法、标准
  上述参照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其补助办法和标准可按照《关于上海市公务员医疗补助集中统筹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三、经费来源
  上述参照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其经费除在转制过渡期内财政按经费补贴比例予以补贴外,其余均由单位自理。
  四、统筹经费的管理
  上述参照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统筹经费,由各区、县及主管委、办、局负责掌握,按系统集中统筹管理、使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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