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机构性质和人员待遇的暂行意见
沪建管〔2001〕第0192号
试点区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对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机构性质和人员待遇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机构性质暂定为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按照市政府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执法人员要经过考核录用,实行聘任、定期培训和持证执法等制度,并建立选聘上岗、能进能出和定期交流的机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暂按有关执法类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原从机关调入的人员,其国家公务员身份保留。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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