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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职改办〔2001〕6号 上海市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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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yjsrygl_17294/20200617/t0035_139037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职改办〔2001〕6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职改办〔2001〕6号 上海市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
发文日期: 2001-04-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
沪职改办〔200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平、公正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促进群众文化在全市各区、县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群众文化专业队伍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群众文化(艺术)馆中从事群众文化的指导、辅导、培训、研究、创作,以及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
  第四条 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定,重点考察申报对象的专业技术(组织辅导)能力、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工作业绩,注重专业技术的创作成果。
  第五条 申报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文艺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大众服务的精神,并在社会或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研究馆员
  一、学历、资历要求
  l、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2、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六年以上。
  二、语言考试要求
  应通过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或通过本市职称古汉语(高级)考试。
  第七条 副研究馆员
  一、学历、资历要求
  l、博士学位,受聘馆员职务二年以上;
  2、硕士学位,受聘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受聘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4、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七年以上,受聘馆员六年以上。
  二、语言考试要求
  应通过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或通过本市职称古汉语(高级)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申报副研究馆员或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对象,需在任低一级职务期间,在年度(业务)考核中优秀获得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辅导、指导、培训群众文化专业人员或业余爱好者进行专业训练工作中,成绩显著,并在省、市级群众文化比赛中获本市二等奖或全国三等奖。
  (2)撰写的论文、论著或艺术作品,在省市级专业刊物上发表并获奖。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群众文化系列高级职称资格的对象,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并达到规定的课时要求。
   第三章 审定标准

第十条 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
  1、指导、组织群众文化工作成绩卓著,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在全国群众文化工作中有一定的影响,能主持和指导中级或副高级专业人员进行学术研究,并具有显著成就。
  2、能很好地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在副研究馆员职务期间,成绩优异,能履行研究馆员职责。
  3、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期间,在组织策划大、中型(市、区级)群众文化活动等重要业务活动中,担任主要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在辅导、指导、培训群众文化专业人员或业余爱好者进行专业训练工作中,成绩显著,并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威望。
  二、专业理论水平
  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期间,对群众文化工作有系统的研究和理论论述,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独立撰写并在省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四篇以上或学术专著一部。
  第十一条 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
  1、工作成绩显著,具有较广博的文化艺术理论知识,有较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
  2、对群众文化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和理论论述,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并取得了具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3、有丰富的群众文化工作实际经验,能审定、制订业务培训计划,指导授课和审定工作,并解决专业活动中较为重大的问题。制定较为周密的大型群众文化活动方案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二、专业理论水平
  受聘馆员职务期间,独立撰写并在省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二篇以上或学术专著一部。
第四章 审定组织
第十二条 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审定制,必须坚持标准、注重实绩、严格审定。
  第十三条 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上海市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简称“高审委”)审定。
  第十四条 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高审委”向文化部推荐。
  第十五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对象,由“高审委”对其进行论文答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报对象,一般不接受申报。确有真才实学、成绩特别显著、有较高知名度的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各级职改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审定程序。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l、任期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群众文化工作者职业道德的;
  2、由于本人的过失,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并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 在申报过程中,对伪造学历、资历、外语(或古汉语)、业绩、获奖、论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申报资格,对审定已通过的,将报请取消相应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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