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收费标准的复函通知
江地税函[2009]359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收费标准的复函通知
江地税函[2009]35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22日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收费标准的复函通知》(粤地税函[2009]95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1、《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收费标准的复函通知》(粤地税函[2009]954号)
2、《关于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9]98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