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关于部分外地人员要求通过邮寄方式报销医疗费处理意见的批复
沪医保(2001)69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部分外地邮汇人员要求通过邮寄方式报销医疗费处理意见的请示》(沪医保中心〔2001〕2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提出的四条意见:① 外地人员邮寄医疗费的报销暂作个案处理。② 邮汇费用先由市或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垫付,再定期上报我局,由我局下拨。③ 市或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在收到外地人员邮寄的医疗费收据后,经向单位核实确系在上海无亲属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给予报销,否则将医疗费收据退回外地。④ 应在充分听取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
特此批复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OO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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