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关于《关于补(换)〈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实行收费的请示》的批复
沪医保(2001)73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你中心沪医保中心〔2001〕25号《关于补(换)〈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实行收费的请示》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协商,现批复如下:
根据市财政局沪财综(2000)143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1)第002号文《关于同意收取补(换)医疗保险卡工本费的复函》精神,医疗保险卡工本费收入要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你中心应按月将各区县事务中心收取的工本费全额解缴至我局在市财政局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险局预算外收入专户;帐号:022359-08975410;开户行:工行黄支南分。
今后你中心因委托各区县事务中心代收代缴而发生的管理费,应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申请报告,由市财政局批准下拨专款后列支。
附件:《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补(换)医疗保险卡工本费的复函〉》(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OO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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