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1)43号
[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2005)1号 宣布失效,失效日期2005-01-18]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决定,对本市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退职回乡已故老职工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补助标准,每月由97元提高到103元。
二、按本通知规定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的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