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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2001〕108号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开展评选表彰上海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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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gwyjc_17331/20200617/t0035_139073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2001〕108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2001〕108号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开展评选表彰上海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开展评选表彰上海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人〔2001〕108号


  各区、县组织部、宣传部、文明办、人事局,各委、办、局组织处、宣传处、人事(干部)处:

为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建设好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人事部关于开展评选表彰“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2001〕54号)精神,在总结近年来本市开展“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的基础上,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人事局决定在本市组织开展评选表彰上海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上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适应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任务以及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建设一支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上海特点的“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充分展示上海公务员队伍跨世纪的时代风貌,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进服务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上海公务员良好的公共服务形象,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二、主要内容

本次开展的推选工作,要结合上海实际,通过评选活动,把对公务员的教育引导与表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推进本市公务员队伍建设。一是通过表彰先进典型,教育和引导广大公务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强化公仆意识,塑造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良好形象。二是适应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教育和引导广大公务员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推选出新时期上海公务员的先进典型。三是通过表彰先进,规范广大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评选表彰的范围、名额、程序、组织机构及宣传工作

(一)范围:本市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参加评选。推荐的先进典型应该是在“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一线的原则,重点是在上海改革、稳定、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在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改进公共服务,热心为人民服务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集体的典型。

(二)名额:各区、县、委、办、局可以推荐一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候选人或一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候选单位,在本市评选表彰“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基础上,再表彰命名10名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为上海市“十佳”公务员,并推荐1~2名优秀个人和1个先进集体上报参加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评选。本市拟于今年10月下旬对“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以及上海市“十佳”公务员进行表彰。

(三)程序:由各主管部门对推荐出来的先进典型在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宣传或演讲,从中筛选出事迹突出者上报。

1、对确定推选的上海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候选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政府机关管理职能主动与组织部门、监察部门、宣传部门商量,经有关部门审定和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逐级上报。

2、对确定推荐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候选单位,经上一级主管机关核准推荐,并由各区、县、委、办、局审核同意后上报。

(四)组织机构:上海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开展,今后将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为加强对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四个管理职能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

(五)宣传工作:本市各新闻单位要围绕“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主题,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围绕上海改革开放、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宣传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先进事迹,促进上海公务员队伍建设,更好地为上海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评选条件

上海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评选工作,要坚持标准,确保质量,走群众路线。凡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三条及以下条件的,都可以作为评选对象。

(一)人民满意公务员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落实“三个代表”思想堪称楷模的;

2、扎扎实实地解决关系到改革、稳定、发展的突出问题,在推动上海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政绩显著的;

3、围绕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办实事,切实为下岗职工解决生活困难,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创造条件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成绩显著,群众拥护的;

4、深化农村改革办实事,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大力发展农业经济,为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惩治贪污腐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等斗争中取得突出业绩的;

6、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履行公务中,效率高,质量好,群众满意,各项工作成绩优异的;

7、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规纪律,勇于改革,不断创新,出色完成各项任务的;

2、依法行政,秉公尽责,积极维护党和政府机关声誉,在群众中影响特别好的;

3、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服务大局,转变作风,积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中,贡献突出、群众认可的;

4、领导班子团结,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管理科学,重视队伍建设,人员整体素质好,纪律严明,具有较强凝聚力和战斗力的。

五、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开展“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评选表彰工作,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政府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党和人民群众联系,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形式,也是上海公务员文明素质和能力水平的体现,有利于促进上海人才高地的建设和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提高。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精心部署,落实专人负责,科学安排,保证评选表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创新组织形式。各单位要根据评选表彰工作的特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评选工作,如现场观摩、追踪报道、巡回演讲等。要通过先进典型的评选和宣传,进一步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主题。同时,本次评选出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都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

(三)认真做好推荐材料的报送工作。此次推荐出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要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评选,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荐上报。推荐部门要填写《上海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推荐表》和《上海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推荐表》(见附件1、2),并附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和2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真实准确,生动感人。一式五份,其他相关材料(如公开报道过的文字材料及表彰决定、奖励证书复印件等)附后。各单位的推荐材料应在7月 25日之前报送上海市评选表彰“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本市高安路25号二楼,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联系电话64740071、64740086,邮编200031)

附件:1、上海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推荐表(本书略)
2、上海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推荐表(本书略)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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