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2010]25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2010]25号
全文有效
2010年2月9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关于调整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中府办[2010]6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中府办[2010]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04]9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按规定参加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养农(居)民。
二、调整办法
(一)按500元基数缴费的,基本养老待遇提高至每人每月335元;
(二)按300元基数缴费的,基本养老待遇提高至每人每月201元。
三、上述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