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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1)108号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惩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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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8976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2001)108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1)108号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惩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01-07-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惩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通告
沪医保(2001)108号


   为了确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防止医疗保险基金流失,加强医疗保险凭证管理,依法惩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参保职工出借医疗保险凭证(包括医疗保险卡和其他医保就医凭证,下同)的,市医疗保险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医疗保险基金,并可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冒用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凭证的,市医疗保险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支付的医疗保险基金,并可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个人采用伪造、变造帐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市医疗保险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支付的医疗保险基金,并可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采取上述违法手段,以及出卖通过冒用他人或使用本人医疗保险凭证就医配得的药品,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市医疗保险局追回流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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