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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1)119号 关于本市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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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9000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2001)119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1)119号 关于本市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本市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沪医保(2001)119号


  各区县卫生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经民政部门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并授予《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的,从2001年9月1日起,参照享受本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上述人员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不承担,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二、上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急诊就诊时,可以凭本人的《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免付挂号费。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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