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珠国税发[2010]53号
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珠国税发[2010]53号
全文有效
2010年5月11日
珠海市国税局、地税局各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扩内需、保增长工作要求,大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30 号)的“应税所得率表”,结合珠海实际情况,现重新调整确定我市“应税所得率表”(见附表),本表只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新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从 2010 年 4 月(所属期)开始执行,《转发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 (试行)的通知》(珠国税发 [2008]61 号)中《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附表: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5 | 制造业 | 8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8 | 交通运输业 | 8 | 建筑业 | 8 | 饮食业 | 8 | 娱乐业 | 15 | 其他行业 | 10 |
注: 1 、企业经营多业的,以主业为主; 2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299 号)执行;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 号)执行。 3 、“应税所得率表”日后如有变化,以新的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