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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综发(2001)66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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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qybcfp_17311/20200617/t0035_139065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保综发(2001)66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综发(2001)66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1)66号


  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农信联社、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1]34号),现就本市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由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开立工资预留户的企业,应填写由银行统一印制的“开立银行帐户申报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下同)审核盖章后,由企业单位送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凭以申请开立工资预留户。
  企业开立的工资预留户使用满一年需继续保留的,应在期满后一个月之内向企业主管部门办理申请保留工资预留户的手续,未办理申请保留工资预留户手续的,不得再使用工资预留户。
  二、企业主管部门当月审核开立的工资预留户,应按附表要求汇总后,于次月十日前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对已按《关于本市建立工资预留户的通知》[沪劳综发(96)24号]规定申请并开立的工资预留户作一次清理,并将继续保留的工资预留户按附表要求汇总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开立工资预留户企业情况汇总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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