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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2002〕23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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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yjsrygl_17294/20200617/t0035_139032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2002〕23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2002〕23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3-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  》的通知
沪人〔2002〕23号


  各区(县)人事局、国资办,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拟定的《上海市二OO二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一并印发。从今年起,国家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考试报名条件、免试条件和考试科目、成绩有效期都进行了调整,请按照执行。
  2002年4月1―20日,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在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 .com)上可供下载。
  附件:上海市二OO二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OO二年三月十三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人发〔200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服务于市场经济的需要,经人事部、财政部研究,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原《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学》科目,从今年起改为《资产评估》、《财务会计》,其它科目不变。
   二、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四、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参加5个科目考试人员成绩的有效期限由2年调整为3年,实行3年滚动管理办法,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成绩滚动管理从2000年度开始进行。
  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人事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免试部门科目的通知》(人发[1997]22号)及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1999]23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人事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中有关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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