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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2002〕53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或失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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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qt_17301_17301/20200617/t0035_139053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2002〕53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2002〕53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或失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5-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或失效的通知
沪人〔2002〕53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已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118号令宣布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42号),已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02年9号文宣布失效。

特此通知,请予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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