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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2002〕85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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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yjsrygl_17294/20200617/t0035_139032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2002〕85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2002〕85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人〔2002〕85号


  各区、县人事局、审计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精神,自2002年起,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现将《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上海市2002年度全国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好有关人员参加考试。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自2002年7月10日起在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 cnhr.Com)上可供下载。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审讯局

二OO二年七月五日

  
  
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上海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聘任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考试合格者,方可申报参加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需的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 高级审计师实行任职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原则。上海市建立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承担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市审计局。考试工作由市人事局、市审计局组成的上海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计考办”)负责实施,考务工作由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承担。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考试由全国审计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考试科目为《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第七条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两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第九条 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市审计考办指定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条 对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审计考试办公室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市人事局、市审计局也可根据本市人才需求情况,确定本市当年的使用标准。对符合本市当年使用标准的人员,由市审计考试办公室颁发考试成绩有效证明。该证明在本市范围当年度的评审工作中有效。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二)具有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需的全国职称外语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效证明;
  (三)取得中级资格以来近三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证明。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工作经历、业务成果及学术理论水平条件:
  (一)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区、县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区、县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市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市审计局或市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区县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二)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区、县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市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市审计局或市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区县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区县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三)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1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1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一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发给由市人事局统―印制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组织纪律
  第十五条 考试管理机构及考务组织部门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认真执行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对评审工作出现的违纪情况,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它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审计工作年限,计算到考试当年年底。
  第二十条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在沪单位和中央管理的在沪企业的审计专业工作人员,在上海报名参加考试,也可以在上海申报高级审计师评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区、县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它经济单位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大中型企业是指: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确立的标准中地、市级以上重点企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审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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