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关于重申门诊换药注射等项目收费规定的通知
沪医保〔2002〕118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最近发现少数医疗机构为了降低均次费用,分解门诊人次,对属于一次诊断多次治疗项目没有按照规定收费标准收费。现将《上海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中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凡属于一次诊断多次治疗的项目,如门诊换药、理疗、针炙、推拿、血透、放疗等,按每疗程(5次治疗)收取一次挂号费和诊疗费。
对注射、静脉注射、补液等一律不得重复收取挂号费和诊疗费。
如违反上述规定,将按乱收费论处。此外,市医保局将对分解门诊人次所发生的医疗费实行拒付。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二年八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