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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合发(2002)41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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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jwjygl_17266/20200617/t0035_138955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保合发(2002)41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合发(2002)41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0-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合发(2002)4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执行中有关外国人就业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定》第一条所列可享受入境及居留便利的人员持L、F、X字签证入境,如在本市就业,可由用人单位持下列文件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发证部门)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证》:
  (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申请函;
  (二)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三)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外国人有效护照和签证(正本和复印件);
  (五)外国人履历证明;
  (六)符合《规定》中享受入境和居留便利条件的相关证明;
  (七)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外国人健康证明(复印件);
  (九)外国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持X字签证在华留学的人员申请就业,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须提供毕业证明或退学证明。
  二、《外国人就业证》的期限根据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或派遣期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五年,且不超过用人单位经营期限或登记注册期限及外国人护照有效期。
  外国企业常驻上海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外国人就业证》期限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期限确定。
  三、发证部门对期限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每满一年,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凭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证年检表》向发证部门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到期未向发证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逾期满三个月的,发证部门注销其《外国人就业证》。
  
附:《关于为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中所列可以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对象。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为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中所列可以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对象
  一、 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 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三、 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四、 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五、 在西部地区或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 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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