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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福发(2002)44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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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rsxhfzdgfxwj_17338/20200617/t0035_138932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保福发(2002)44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福发(2002)44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2)44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
  上述费用从原渠道列支。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总 工 会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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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保福发(2002)44号  发表于 2021-3-16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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