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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3)42号 关于本市2003年医保年度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按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分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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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8992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2003)42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3)42号 关于本市2003年医保年度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按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分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调整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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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社局
关于本市2003年医保年度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按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分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调整通知
沪医保(2003)42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03年4月1日起,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按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分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3年医保年度

2003年医保年度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二、关于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

2003年医保年度,本市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中的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预计入部分,按2003年2月份职工本人实际缴费额为基数计算。

2003年医保年度,本市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按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分的预计入标准,以2002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9473元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入。具体如下:


2003年医保年度个人医疗帐户
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分预计入标准


参保对象

计入比例(%)

预计入标准(元)

在职职工

34岁以下

0.5

97.4

35-44岁

1

194.7

45岁至退休

1.5

292.1

退休人员

74岁以下

4

778.9

75岁以上

4.5

876.3




三、关于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2003年医保年度,本市医疗保险参保职工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2000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5420元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2003年医保年度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项目

对象

门急诊

自负段标准

(元)

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

(元)

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

(元)

在职职工

1542

1542

61680

退休人员

2000年12月31日

前退休

308

771

61680

2001年1月1日

以后退休

771

1234

61680



注: ⒈ 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不适用于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
⒉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适用于门诊大病自负医疗费的计算。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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