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关于2003年医保年度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等的调整通知
沪医保(2003)50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根据《上海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对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及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标准(以下简称社平工资4倍标准),以及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养老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和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3年医保年度
2003年医保年度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二、关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社平工资4倍标准和领取养老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
2003年医保年度,参保人员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社平工资4倍标准和领取养老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按2000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5420元为基数进行计算,具体为:
2003年医保年度参保人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542元,社平工资4倍标准为61680元,领取养老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42元。
三、关于领取养老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
2003年医保年度,领取养老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按照2002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9473元为基数计算,具体为:74岁以下的,计入比例为4%,预计入金额为778.9元;75岁以上的,计入比例为4.5%,预计入金额为876.3元。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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