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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综发(2003)13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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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ldlscjg_17310/20200617/t0035_139060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保综发(2003)13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综发(2003)13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3)13号


  

沪劳保综发(2003)13号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2006)10号 宣布失效,失效日期2006-04-10]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有效的实施工资宏观调控,适度调节和指导企业的收入分配,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现就200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综合考虑本市2003年国民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2002年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2003年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指导线为9-10%。
  二、企业可根据上年工资水平和当年经济效益、人工成本等情况,参考以下指导线分别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一)、2003年人均实现税利有一定幅度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分别为:
  1、2002年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9473元)以内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11%-12%。
  2、2002年企业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其以上,但在200%(38946元)以内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7%-8%。
  3、2002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及其以上,但在300%(58419元)以内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3%-4%。
  4、2002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及其以上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2%。工资水平确实过高的,也可视情实行零增长。
  (二)、2003年企业人均实现税利持平或低于上年实际的,2003年人均工资增长指导线为2%。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所属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指导,各企业可根据以上各档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也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安排 2003年的工资增长幅度。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ΟΟ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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