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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3〕7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非典”防治期间医保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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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9003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2003〕78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3〕7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非典”防治期间医保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5-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非典”防治期间医保工作的通知
沪医保〔2003〕78号


  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非典”防治期间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医保对象的“非典”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非典”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和留院观察病人实行“先看病、后结算”,并免交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预交费等费用,采用记帐方式。

二、医保对象中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和留院观察病人的治疗用药和相关检查项目,可按诊断治疗必需原则放宽范围。

三、医保对象中“非典”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和留院观察病人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一律予以减免。上述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上网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凭病人的社保卡或医保卡全额记帐后,按月单独申报结算。结算报表采用《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A)》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B)》。每月申报结算程序按医保结算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医保部门在进行初审时,应与各区县疾病控制中心核实申报结算病人名单。

四、各区县未与医保联网的“非典”病人收治机构,所收治的医保对象中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和留院观察病人医疗费用,由收治机构全额记帐后按月向区县医保部门申报结算,申报程序与要求与收治“非典”病人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同。

五、各有关医院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和留院观察病人医疗费用单列,不纳入医保总控范围。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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