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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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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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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ldlscjg_17310/20200617/t0035_139063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6-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3)31号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2006)10号 宣布失效,失效日期2006-04-10]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535元调整为57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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