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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3〕135号 关于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医保费用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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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8985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2003〕135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3〕135号 关于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医保费用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9-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医保费用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2003〕135号


  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加强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按月申报结算工作的管理,统一规范申报费用审核结算操作,自2003年8月起,在原医保费用申报结算流程不变的基础上,市医保局将通过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对定点医药机构按月申报结算的医保费用进行审核核定,并下发相关核定凭证,现就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医药机构按原申报流程和要求将每月申报结算的医保费用结算数据、结算报表、支付凭证递交至区县医保中心进行初审,初审完毕后上报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原始申报费用进行审核后,出具医疗保险费用核定申报支付凭证(附件一)。对于审核中发现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费用,经市医保局批准同意,市医保中心将在医疗保险费用核定支付凭证中对相关费用进行相应的扣减处理。

二、每月30日前,市医保中心通过区县医保中心将医疗保险费用核定申报支付凭证下发至各定点医药机构;对经审核后需做相关费用扣减处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同时下发《医疗保险申报费用核定通知书》(附件二)。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以市医保中心下发的医疗保险费用核定申报支付凭证作为财务入帐的原始凭证。
  附件一:医疗保险申报核定支付凭证(样张)(略)
附件二:医疗保险申报费用核定通知书(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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