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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3)150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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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8997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2003)150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3)150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9-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版)》的通知
沪医保(2003)150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加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以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文件精神,实现《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接轨,经市政府同意,市医疗保险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和使用《药品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实施工作,严格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分为甲类、乙类,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1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使用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1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即参照《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规定支付)。
本市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
三、全血(包括成分输血)与注射用水不列入《药品目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即参照《药品目录》甲类药品规定支付)。此外,儿科用药作为《药品目录》外药品单列。
四、《药品目录》由上海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版)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版)


说 明


一、药品名称

本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二部分,西药中文名称为通用名。英文名称主要为INN(国际非专利药名)。中成药名称为药典或部颁标准确定的正式名称。
为方便临床使用,部分药品用小括号注明曾用名称。中括号内的内容为注释。
个别复方制剂用复方成分表示,各复方成分间用“/”分开。

二、药品编号

药品前的编号为顺序编号,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

三、药品分类

药品主要根据临床药物学、科室用药和功能治法分类,药物的临床应用与本目录分类无关。

四、药品剂型

“片剂”指普通片剂,包括包衣片、分散片、阴道片、划痕片。
“胶囊剂”是指普通胶囊剂,包括硬胶囊、软胶囊(胶丸)和肠溶胶囊。
“注射剂”包括注射用溶液、注射液、注射用粉针(含冻干粉针)。
“丸剂”包括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浓缩丸、腊丸和微丸。
“冲剂”含根据药典或部颁标准规范后的颗粒剂。
其他剂型以本目录规定的剂型为准。

五、限制使用

“限制使用”内容分为科别、适应症(或病种)、住院或急诊抢救使用范围三种,凡同时注有二种或二种以上限制要求时,应同时按限制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限制使用”栏内注有“★”标记的药品,限制在住院或急诊抢救病人使用。

六、儿科用药

儿科用药部分作为本目录外的药品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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