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关于对本市医疗保险对象中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病人使用乙类药品自负医疗费用实行减负的通知
沪医保〔2003〕160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有关医疗机构:
经研究决定,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病人,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或住院(含急诊观察室)治疗中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实行医保减负。
医保减负比例和医疗费用结算程序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对本市医疗保险对象中尿毒症透析病人自负医疗费实行减负的通知》(沪医保〔2001〕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