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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2003]186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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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yjsrygl_17294/20200617/t0035_139034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2003]186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2003]186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人[2003]186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机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com)上可供下载。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职业资格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事务管理人员素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机关事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保证政府部门的正常运转,在向政府部门提供后勤保障和服务功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中,从事后勤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职业资格(以下简称机关事务职业资格)纳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由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确认批准。市人事局会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管局)负责本市机关事务管理职业资格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机关事务职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一)取得初级资格,表明具备从事机关事务管理的基本水平和基本能力。

(二)取得中级资格,表明掌握一定的机关事务管理的理论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三)取得高级资格,表明较全面掌握机关事务专业的理论知识,具备较高的机关事务工作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能指导专业人员开展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较好地体现其保障和服务功能。
  第五条 机关事务职业资格通过考试取得。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办法,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机关事务职业资格考试由市人事局和市机管局共同组织实施。

市机管局负责制定考试大纲、拟定考试科目,编写教材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建立试题库和组织试题,实施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市机管局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申请参加机关事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第八条 申请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外,还须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岗位工作满6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第九条 申请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岗位工作满6年,或取得初级资格满5年;

(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岗位工作满4年,或取得初级资格满3年;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岗位工作满2年;

(四)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岗位工作。

第十条 申请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满7年;

(二)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满5年;

(三)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机关事务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满2年。
  第十一条 考试合格者,发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市人事局和市机管局共同盖章的《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本市对机关事务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管理办法由市机管局另行制定。登记管理工作由上海市市级机关后勤岗位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级机关培考中心)负责。
持证者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再次登记者,应遵纪守法,无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科目。
  第十三条 全日制高校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证书考试。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机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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