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
沪府办[2003]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体系,重点帮助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各有关主管部门与区县政府正在共同开发一批万人就业项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万人就业项目的性质与特点
(一)性质
万人就业项目,是指政府出资购买、政府特许经营或收费以及无偿使用公共资源开展服务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
(二)特点:
1、具有就业容量大,能够创造大量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组织;
2、适合社会管理的长效需求,符合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长期需要,具有可持续性发展的特征;
3、符合就业困难群体的需要,以安置本市失业、下岗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要任务,根据区域差别、岗位差别和工作强度大小等确定从业人员收入,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落实其基本社会保险;
4、适应劳动者就业心理和愿望,逐步推进劳动组织的规范化、社会化,同时为其提供技能提升的机会与就业服务的支持。
二、万人就业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拟订万人就业项目方案,并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制定项目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应明确项目技能标准以及项目创造的岗位总量。
区、县政府负责万人就业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街道、乡镇负责万人就业项目的具体实施。
市政府成立促进就业工作指导办公室,对有关主管部门和区县的促进就业包括落实万人就业项目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万人就业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拨付方式
(一)资金来源
1、政府财政出资。各级政府部门用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后勤事务的财政性支出。
2、政府许可收费以及使用公共资源的收益。经政府许可向接受服务的单位与个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以及使用公共资源开展服务所取得的收益中划拨一部分。
3、社会筹措资金。从彩票基金等相关的社会筹措资金中划拨一部分。
4、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市、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万人就业项目的资金支出。
5、其他各行业部门与万人就业项目相关的专项资金。
(二)拨付方式
对属于财政性资金支出的万人就业项目,可由负担经费的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上报工资拨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到就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对属于其他资金支出的万人就业项目,可由各管理部门参照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将资金直接拨到就业人员的个人帐户。
四、万人就业项目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
(一)组织形式的优惠政策
在万人就业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可以申请开办非正规劳动组织,也可以开办民办非企业。经认定的非正规劳动组织,可以享受非正规劳动组织优惠政策。
(二)市促进就业资金补贴的政策
1、开办费补贴
对新设立万人就业项目,以街道(镇)为单位,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补贴额度为5-10万元,具体标准按不同项目类型确定。开办费补贴下拨到区(县)。
2、培训费补贴
万人就业项目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对其上岗和技能提升培训费用实行全额补贴。具体由项目牵头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纳入政府购买培训的渠道。
3、岗位补贴
万人就业项目招用经认定的就业特困人员,并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按照协保人员每年2000元、失业人员每年4500元的标准,补贴给执行项目的单位(含非正规劳动组织)。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除以上就业特困人员外,万人就业项目招用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或者招用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并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贴给项目单位(含非正规劳动组织)。
以上涉及的各项费用补贴,由市牵头部门提出方案、区县申报、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万人就业项目的从业人员,各区县可按从业人员就业的路途远近,给予适当的交通费、误餐费补贴。补贴经费由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本意见自2003年11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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