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关于公布2003年第二批《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目录》的通知
沪医保(2003)199号
各区(县)医保办、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第六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现将2003年第二批《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目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第二批《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目录》(见附件)
二、2003年第二批《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版)》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第六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所列非处方药药品,经核对后产生。
三、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继续严格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国家药监部门关于非处方药的有关规定,向参保职工提供购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服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003年第二批《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目录》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2003年第二批《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目录》
注:“编号”为该药品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版)》中的“编号”。“类别”中注明“甲”的药品为《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版)》中的甲类药品;注明“乙”的药品为《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版)》中的乙类药品;注明“民族药”的药品为《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版)》中的民族药。属于民族药的非处方药取消“由掌握民族医药知识的医师开具处方”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