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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4〕15号 关于进一步重申医疗机构执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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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8988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2004〕15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4〕15号 关于进一步重申医疗机构执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重申医疗机构执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医保〔2004〕15号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市医保局和市卫生局曾联合印发《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2号,以下简称《医保用药若干规定》),其中对门诊慢性病的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可以开具2周处方量,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连续使用同类药物治疗的门诊慢性病可酌情开具1个月处方量等作了明确规定。实施医保支付费用总额预算以后,市医保局和市卫生局又联合印发《关于重申医疗机构执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84号)。上述文件印发后,各医疗机构都能高度重视,在认真执行医保支付费用总额预算政策的同时,克服困难,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配药方便,切实降低参保人员负担,取得较好的成效。
  但是,极少数医疗机构没有正确理解医保支付费用总额预算工作的社会意义,仍采取不按疾病诊疗需要处方用药,限制单张处方金额、人为分解处方的做法,参保人员来信投诉、举报时有发生,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医保改革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市医保局、市卫生局进一步重申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门急诊处方用药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有关领导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和保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认真重视,要向医务人员做好执行医保门急诊处方用药规定的宣传工作,要将《医保用药若干规定》内容向就医人员公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配药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基本医疗服务。
  市医保局、市卫生局将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实行公开受理举报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医保用药若干规定》,加大 “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宣传力度。同时,建立和公布专项举报热线电话及网上投诉信箱,接受市民和参保人员对医疗机构违反医保规定的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市医保局在查实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事实的基础上,将按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的有关规定,作出限期整改、内部通报的处罚决定,对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医保结算关系。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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