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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2004]24号 关于开展上海市人才中介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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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rckf_17293/20200617/t0035_139026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2004]24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2004]24号 关于开展上海市人才中介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开展上海市人才中介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沪人[2004]24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各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

  为加强人才中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规范人才中介行为,根据《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现将本市人才中介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上海市人才中介师》和《上海市人才中介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均须参加继续教育。

二、上海市人事局是上海市人才中介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才中介人员继续培训的监督、检查和宏观指导。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受上海市人事局委托具体实施人才中介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培训大纲,组织编写教材、实施培训考核等。

三、人才中介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学用结合,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的原则。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与人才中介相关的新法规、新政策、新理论和新方法,人才中介职业道德、行业规范,以及工作技能与实务等。继续教育可采取举办短训班、讲座、研讨、调研、考察、业务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人才中介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后的两年内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科目和内容。其中,人才中介师两年内完成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48学时;人才中介员两年内完成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32学时。

五、人才中介人员所在单位应鼓励和支持人才中介人员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确保培训期间的待遇不受影响。

六、由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继续教育培训档案,记录人才中介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出具人才中介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完成人才中介人员继续教育是人才中介师注册或人才中介员登记的基本条件之一。
  
上海市人事局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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