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
沪职改办〔200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审定工作,根据《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等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本市艺术系列专业队伍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从事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编剧、编辑、导演、美术创作、作曲、指挥、摄影、录音、美术设计、演员、演奏员、剪辑、舞台技术、电影美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一级编剧、一级编辑、一级导演、一级美术师、一级作曲、一级指挥、一级摄影师(像)、一级录音师、一级美术设计师、一级舞台美术设计师、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一级剪辑师(正高级);二级编剧、二级编辑、二级导演、二级美术师、二级作曲、二级指挥、二级摄影师(像)、二级录音师、二级美术设计师、二级舞美设计师、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剪辑师、二级音乐编辑、二级副导演、二级字幕设计师、二级字幕摄影师、二级绘景师、主任〔舞台〕技师(副高级)等。
第四条 上海市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定,重点是考核申报对象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创作成果和一定的建树或创新。
第五条 申报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文艺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有为人民大众服务的精神,并在社会或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正高级
一、学历、资历要求
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文化演出单位中的演员、演奏员,须具备对口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资格后,受聘副高级职务五年(芭蕾舞、杂技演员任职四年)以上。
二、语言考试要求
1、西洋唱法的歌唱演员、油画、雕塑美术专业人员应通过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
2、从事国画专业的创作人员,应通过本市职称古汉语考试;
3、除以上专业外,其他艺术专业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对象,均须通过本市组织的艺术系列职称外语考试。
第七条 副高级
一、学历、资历要求
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文化演出单位中的演员、演奏员及文化影视中的主任舞台技师任职资格,须具备对口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职务五年(芭蕾舞、杂技演员任职四年)以上。
二、语言考试要求
1、西洋唱法的歌唱演员、油画、雕塑美术专业人员,应通过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
2、从事国画专业的创作人员,应通过职称古汉语考试;
3、除以上专业外,其他艺术专业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对象,均须通过本市组织的艺术系列职称外语考试。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晋升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对象,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应参加有关专业继续教育的学习,并达到规定的课时要求。
第三章 审定标准
第九条 岗位职责、专业技术能力
申报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有较高的文艺理论修养和艺术造诣,有较丰富的创作经验和独特的风格,能解决本专业中的疑难问题,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培养人才方面,做出较显著的成绩,创作的作品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
凡申报正高级(演员、演奏员等个别专业除外)和从事文字(学)工作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对象,在任现专业职务期间(近五年〕内独立撰写并在省、市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过较高水平的理论文章或论文二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三千字)。
申报其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对象,必须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近五年)内,撰写本专业工作总结一篇(不少于三千字)。
第十一条 专业工作业绩
一、正高级
(一)在国内外或本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能很好地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在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成绩优异,能履行正高级职责。
(二)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本专业岗位上成绩突出,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1、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含国际上获大奖)一次以上;
2、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或文化部、广电总局及上海市一等奖二次以上;
3、获得文化部、广电总局及上海市以上个人奖二次以上;
4、影视、戏剧(曲)集体奖的获得者二次以上;
5、其创作的作品或形象(主创人员)在社会上获得较大影响。
注:集体奖指主创人员。
二、副高级
(一)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能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在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成绩优异,能履行副高级职责。
(二)任现专业职务期间,在本专业岗位上成绩突出,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1、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含国际上获大奖)一次;
2、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或文化部、广电总局及上海市一等奖;
3、获得文化部、广电总局及上海市以上个人奖一至二次;
4、影视、戏剧(曲)集体奖的获得者二次:
5、其创作的作品或形象(主创人员)在社会上获得较大影响。
注:集体奖指主创人员。
第四章 审定组织
第十二条 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审定制,采取坚持标准、注重实绩、严格审定。
第十三条 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上海市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申报对象,一般不接受申报,对少数真才实学、成绩特别显著的艺术专业人员,须经各级职改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审定程序。
第十五条 任期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艺术工作者职业道德的不属于申报范围。
第十六条 在申报过程中,对伪造学历、资历、外语、业绩、获奖、论文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等,将视情节轻重,取消申报资格,对审定已通过的,将报请取消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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