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
沪职改办〔200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水平,充分发挥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合理使用图书资料专业人才,提高图书资料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图书资料专业队伍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图书、资料部门中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利用、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情报服务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
第四条 上海市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定,重点是考核申报对象的工作实绩、创作成果、理论研究和一定的建树或创新。
第五条 申报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图书馆事业,努力钻研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在社会或同行中享有一定的声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研究馆员
一、学历、资历要求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2、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六年以上。
二、语言、计算机考试要求
1、应通过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或通过本市职称古汉语(高级)考试;
2、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上海市职改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副研究馆员
一、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博士学位,受聘馆员职务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受聘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4、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七年,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六年以上。
二、语言、计算机考试要求
1、应通过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或通过本市职称古汉语(高级)考试:
2、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上海市职改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申报副研究馆员或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对象,需在任低一级职务期间,年度(业务)考核获得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负责省市级以上专业单位下达的高深文献、资料研究任务、藏书建设资源共享、图书分类、文献标准化、古籍整理、文献开发、现代信息技术等方面的课题研究,独立撰写并在省、市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三至五篇或专著一部。
(2)能解决图书资料业务中的重大问题,在图书资料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市、国家级以上奖项的。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专业职务期间应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达到规定的所需课时要求。
第三章 审定标准
第十条 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
1、能担任书刊采编、分类编目、情报(文献)研究、参考咨询及计算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指导、审核工作,承担高深的文献研究任务、图书馆管理,指导、主持业务学习、高质量的情报服务和科研工作,解决重大的业务问题。
2、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优劣,对图书情报学或其它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论文。
3、有丰富的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经验,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在本专业有较高的威望,经考察表明,能承担研究馆员职责。
二、专业理论水平
任期(近五年)内独立撰写并在省、市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有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
(2)学术论文5篇以上;
(3)学术论文4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
第十一条 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
1、能担任书刊采编、分类编目、情报(文献)研究、参考咨询及计算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指导、审核工作,承担较高深的文献研究任务、图书馆管理,指导、主持业务学习、高质量的情报服务和科研工作,解决比较重大的业务问题。
2、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较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对图书情报学或其它学科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较深的研究,独立撰写具一定水平、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3、有较丰富的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经验,全面主持或指导某项读者服务工作,熟练运用中、外文工具书及各种文献检索方法,从事各类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经考察表明,能承担副研究馆员职责。
二、专业理论水平
在任期(近五年)内独立撰写并在省、市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共有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专著1部;
(2)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学术著作1部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以上;
(3)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
(4)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
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资格,由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专家组对其进行论文答辩。
第四章 审定组织
第十二条 本市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审定制,采取坚持标准、注重实绩、严格审定。
第十三条 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上海市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申报对象,一般不接受申报。对极少数确有真才实学、成绩特别显著、有较高知名度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须经各级职改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审定程序。
第十五条 在申报过程中,对伪造学历、资历、外语(或古汉语)、业绩、获奖、论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取消申报资格,对审定已通过的,将报请取消相应的资格。
第十六条 任期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不属于申报范围。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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