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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夫妻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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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rckf_17293/20200617/t0035_139026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夫妻分居
发文日期: 2004-04-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夫妻分居


   一、受理依据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二、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等,以及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政府认可的其他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含相当级别)。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以取得本市户籍起算)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申请函;

2、本人书面申请;

3、结婚证明、生育证明复印件;

4、双方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

6、学历、学位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

7、外省市商调函以及调入单位接收函(须附3年以上期限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8、调沪人员落户证明;

9、调沪人员近期体检表;

10、其它必要的有关材料,如:获荣誉称号的证明,硕士、博士学位的学历、学位认定证书及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证明等。

四、受理程序

1、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或调入一方向接收单位提出申请,在沪方无工作单位的也可以通过户籍所在街道或乡镇申请;

2、用人单位备齐材料后,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其他单位(含街道或乡镇)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

3、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的,报区(县)人社局审批,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的,报市人社局审批。

五、结果反馈

符合政策,由市或区(县)人社局批准后送申报单位。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六、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的情况与原登记信息不相符合时,申报单位应及时通知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更改该单位的网上登记信息。

2、申报个人应提供准确信息和真实材料,申报单位应在确认材料真实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如实提出申请。如申报单位和个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记入该单位和个人的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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