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企业实行轮休制度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4)26号
[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2006)10号 宣布失效,失效日期2006-04-10]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市有序用电的要求,现就本市今年安排部分企业实行轮休制度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轮休安排的企业从5月下旬起每周公休日安排1天时间工作,公休日工作的时间在夏季用电高峰时由企业根据有序用电的要求集中安排职工休息。
二、列入轮休安排的企业视同批准实行年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列入轮休安排的企业在职工集中休息时不能减少其工资收入。
二OO四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