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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司发办(2004)47号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服刑、劳教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予以政府经费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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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ypx_17279_17279/20200617/t0035_138963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司发办(2004)47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司发办(2004)47号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服刑、劳教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予以政府经费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6-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服刑、劳教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予以政府经费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司发办(2004)47号


  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市司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本市服刑、劳教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予以政府经费补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本市服刑、劳教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予以政府经费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本市服刑、劳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刑、劳教人员适应社会、立足社会的能力,促进就业,减少和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本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培训经费补贴对象
  凡属本市监狱、劳教所在押收容的上海籍服刑、劳教人员,经监狱、劳教所批准可以免费参加政府经费补贴培训。
   二、培训项目的确定
  对于服刑、劳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应根据当年度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目录,结合培训对象的原有能力,选择确定具体的培训项目。
  对于狱内所内开展的服刑、劳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其培训项目没有被列入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的,需专项提交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可纳入政府补贴培训范围。
   三、培训机构和培训方式的确定
  对于列入政府补贴培训范围的服刑、劳教人员技能培训,其培训机构原则上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由各监狱、劳教所会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中标培训机构;社会培训机构无法开展的狱内所内培训项目,可由监狱、劳教所的特殊学校组织培训。
  鼓励各培训机构根据狱内所内培训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在培训过程中,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监狱、劳教管理部门积极做好培训过程的指导管理工作。
  四、考核发证的方式
  列入政府补贴培训范围的服刑、劳教人员培训项目,由承担培训任务的监狱、劳教所的特殊学校或社会培训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考核鉴定申报,并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模块证书。
  五、培训经费的核拨渠道
  本市上海籍服刑、劳教人员技能培训经费补贴的核拨渠道,按本市原有政府培训经费补贴的核拨渠道办理。要把培训人员的基本情况输入劳动保障网,在网上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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