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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药监流通(2003)420号 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推行首席药师负责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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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8975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药监流通(2003)420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药监流通(2003)420号 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推行首席药师负责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6-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推行首席药师负责制的通知
沪药监流通(2003)420号


  各医保定点药店:

为了配合三医联动改革,巩固本市药品零售企业创建“规范药店”的成果,进一步发挥药师的作用,推进药学服务,提升药师服务水平,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推行首席药师负责制,现将《医保定点药店首席药师负责制度》下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医保定点药店自发文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通知精神,选聘首席药师并向药店所在地药品监管分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医保定点药店首席药师负责制度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医保定点药店首席药师负责制度

  
一、首席药师职权和责任

1、首席药师是药店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提供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药事咨询服务、药品分类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等工作的责任人;除履行执业药师职责外,还负责指导、督促其他药师从事相关工作。

2、首席药师资质证明必须悬挂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

3、首席药师在当班服务时应佩带标明其姓名、职称(务)等内容的胸卡。

4、定点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品外配服务时,首席药师应当做好对处方审核、用药指导和药事咨询服务等工作,并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定点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时,首席药师应当对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医保非处方药品进行指导。填制专用的非处方药品记录单并签字,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备案。首席药师不在岗时,应委托当班药师做好上述工作;当班药师的服务质量由首席药师负责。

5、首席药师应当监督并检查本药店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配备药师,并注册到位,必须保证营业期间24小时药师在岗服务。

二、首席药师的选聘条件

1、已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和具有一线实践经验,从事药品销售或审方、配方工作3年以上;

2、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3、具有良好的资质信誉,无涉嫌销售假劣药品和“药托”等不良行为记录。

三、首席药师的选聘

医保定点药店应设立一名首席药师;首席药师由质量经理推荐,民主选聘。报所在地区(县)药品监管分局备案;所在区(县)药品监管分局负责将备案名单报市药品监管局信息中心上网公示。

首席药师应加强自律,提倡诚实信用,切实履行首席药师的职责。

四、首席药师的解聘

1、对不能履行首席药师职责的,由选聘单位自行换聘;对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成选聘单位立即解聘。企业应将首席药师换聘和解聘信息及时报首席药师所在地药监分局备案。

2、首席药师在执业期间被取消执业资格或有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选聘单位应立即解聘。被解聘者在药品零售行业终身不再享有首席药师参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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